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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甘****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于债务人**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通过公开竞争选任的方式对于管理人的竞选人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由**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定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 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相关附件(****)甘****破*号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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