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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债权申报公告

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甘****破*号 ****年*月**日,本院作出(****)甘****破申*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甘****破*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联系人汪律师***********、陈律师***********),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同时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相关附件债权申报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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