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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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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号 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省******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一:***教育局 地 址:***江滨北街**号 被投诉人二:***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 地 址:***艺海北路***号(行政服务中心)B幢****楼 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YCG****-A***,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mm±**mm;餐桌规格:************mm±**mm);序号**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mm±**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的法律效力要大于采购文件,故采购文件不能与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相冲突,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然而此次采购文件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规、不合法要求及条款,并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投诉人一***教育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什么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设置资格条件,样品并没有设置成资格条件,样品的提供是《***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强制性商务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样品是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的反映,本次采购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货物的外观、工艺细节等是否满足等采购需求,同时考虑到学校项目的特殊性,涉及师生须谨慎对待,故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对样品的提供,在采购文件中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我局在采购文件中对样品的评审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了量化和细化。对质疑的这个问题,我局已于*月**日委托***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作出了答复。同时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厨房设备的供应商完全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备样品。采购文件并没有将特殊商品作为样品及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设置并不是资格条件,而是强制性商务条款,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策的规定,并非与合同履约无关,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条款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二***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辩称:与***教育局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YCG****-A***),****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年*月**日***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开标时间为*月**日*:**,**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永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赟嘉科技有限公司、**哈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宝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惠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共十二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标项一中标供应商为**惠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本公告设定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生产,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B、本项目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接受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本项目已对中小微进行预留,不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D、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E、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相关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符合浙财采监【****】**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三年各行政部门处罚的以上两网未记录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经举报查实的,取消中标资格。*.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与投诉内容一致。 被投诉人***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与投诉答辩内容一致。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无样品相关条款。投诉人指出的“▲*.*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mm±**mm;餐桌规格:************mm±**mm);序号**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mm ±**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为招标文件需求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因此将需求条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并无不妥。投诉人指出的评标条款技术分设置“投标样品”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将投标样品设置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YCG****-A***)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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