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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122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湖南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取破产管理人

正文内容

经申请人杨通旺同意,靖州*人民法院作出(****)湘****执***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年*月**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本院作出的(****)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光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杨通旺支木材款***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按照****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收**%)。因杨光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通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光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杨光旺名下有位于一套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但因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杨通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因杨光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遂作出(****)湘****执***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登记注册机关为**********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世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年*月**日,我院受理以**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申请人杨通旺的债务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厚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杨通旺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通旺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附件(****)湘****破申*号.doc 专业类别(任一符合)破产管理人【一级】 破产管理人【二级】 破产管理人【三级】 破产管理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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