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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四)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正文内容

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三十四: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科学统筹**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森林**保护意识不够强,存在建设占一点、违法占一点影响不大的错误思想,****年以来违法占用林地和非法采伐案件多发频发。部分*区林长职责履行不到位,打击破坏林草**行为不力,没有形成依法用林的社会氛围。***德利矿业有限公司、***德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情况。其中,德利公司****年*月一期项目开工建设,但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疏于监管,对一期项目超范围使用林地**亩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导致二期项目又未批先用林地***亩,且该公司还存在区域直接沿山体倾倒废土废石,破坏植被的现象。上防高速公路项目、***百定至弄岩山农村道路项目、G*****峒中至**公路项目等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就擅自施工非法占用林地。上防高速公路项目在建设***服务区、修建加固边坡护坡等施工过程中超范围占用林地***亩,其中**路段***亩,**路段***亩。***、***盗伐滥伐森林**问题仍比较突出。***平福乡****年累计违法采伐林木****亩,盗伐滥伐林木蓄积量****立方米。 二、责任单位 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 三、完成情况 (一)发挥林长统筹协调作用。 充分发挥林长制上下联动、部门互动机制,各级林长牵头、部门协同,强力推进各自辖区森林督查工作,及时完成图斑核查、案件查处整改。区级林长定期听取环保督察、审计、森林督查发现的涉林违法情况以及涉林违法案件整改报告,对辖区内重特大违法占林、采伐等案件进行研判、限期整改。 (二)做好涉林违法案件的前期排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及时成立***涉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涉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针对森林督察图斑及面上发现的违法涉林案件分组分片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核实的国家森林督查图斑及面上发现疑似违法图斑下发到各乡镇,督促各乡**排人员提前开展摸底调查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违法行为人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按时报送。 *.“上防高速公路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案(其中**路段***亩,**路段***亩)”。涉及**路段:上防高速公路在***段违法占用林地***亩,涉及*个案件。 (*)**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上防高速公路项目**段涉及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亩。****年*月*日,******局对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立案查处;****年*月*日案件已由******局侦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违法使用林地已全部完成复绿。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防高速项目涉及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亩。****年*月**日,***林业局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防区林罚书字〔****〕第***号、防区林罚书字〔****〕第***号),要求其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并罚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缴清罚款。违法使用林地大部分已完成复绿,余下部分因建设上防高速公路项目需要,该公司于****年**月**日向***林业局提交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获得***林业局用林许可批复(防区林审资字〔****〕**号)。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亩,于****年*月**日将该案件移交****森林**局受理;****年*月**日******局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将该案移交回我区。****年*月**日***林业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处罚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缴清罚款,违法使用林地已全部完成复绿。 *.“G*****峒中至**公路项目违法使用林地**亩”。 中铁十七局在实施G*****峒中至**公路项目中,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违法使用林地*.**公顷(**.**亩)。****年*月*日,***林业局将相关案件材料以及线索移交给****森林**局进行查处;****年*月*日,******局以中铁十七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正式立案查处,****年*月**日,案件已由******局侦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违法使用林地大部分已完成复绿,余下未复绿部分因建设G*****峒中至**公路项目需要,项目业主****交通运输局正组织申报材料向***林业局提交使用林地申请。 *.“上峒高速公路项目**段非法占用林地案”。 上峒高速公路项目**段非法占用林地案,违法面积为**.*亩。***林业局于****年*月*日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交**受理,案件侦结后移交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违法当事人吴婕作出不起诉决定,于****年*月**日退回给***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林业局于****年*月**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年*月违法当事人已缴清罚款,违法使用林地大部分已完成复绿,余下部分因建设**到峒中高速公路项目主进场便道需要,项目业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区提交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年*月**日自治区林业局准予****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审准资〔****〕***号)。 四、核验情况 ****年*月**日,我区已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涉及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四)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认为,该问题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达成、整改台账已全面具体,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该问题已通过*级牵头整改单位的核查验收,并经中共****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前实名反映至***林业局,邮箱:*********** ;电话:****-*******。             中共*******委员会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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