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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326破2号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裁定书

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破*号 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城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十八盘乡斜纹河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再**号民事判决确认:***鑫信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万元及利息。因***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豫**** 执****号决定书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省****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豫**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豫**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省****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雪良,持股***%,经营范围为:铅锌矿石浮选。 本院认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十八盘乡斜纹河村路东,工商登记机关为*******场监督管理局,同时,**省****级人民法院作出(****)豫**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省***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二波 审 判 员 侯占梅 审 判 员 潘艳丽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秋田 附件 破产清算案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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