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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03破4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皖 ** 破申 * 号 申请人:赵优奎,男,****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 省******刘畈乡栗树村兴屋组 ** 号。 被申请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山口乡庙岭境内。 法定代表人:潘功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省******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人**金硅矿产品科 技有限公司有关案件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赵优奎向**省******人民法院申请将 涉**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该院收到 申请后,作出(****)皖 **** 执恢 ** 号决定书,决定将涉**金 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安 徽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生产经营,仍有经营性收入, 对赵优奎的债务能够慢慢偿还,也愿意积极与赵优奎协商,争取达 成执行和解。**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山口乡片区即将 面临拆迁,拆迁后所获补偿款可用于清偿债务。 本院查明:**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 **** 年 ** 月 * 日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 *** 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两级 人民法院办理的以**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 案件 * 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共 * 件。 本院认为:债务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本***内,依据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具有管 辖权。债务人**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虽对赵优奎的破产申请 持有异议,但该公司未按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 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赵优 奎的申请,将涉**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 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对**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本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定如 下: 受理赵优奎对**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查世庆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章** 书记员吴昊 附件 破申*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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