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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303破1号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证照、印章未接管及作废声明

正文内容

***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证照、印章未接管及作废声明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郑清龙的申请,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同兴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省******人民法院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湄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已依法通知同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文全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但迄今为止同兴公司及其股东均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和资料,管理人亦无法自行接管同兴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财产等。管理人未接管到同兴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公章(包括且不限于公章、财务印鉴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管理人声明如下:同兴公司上述资质证照、印章自法院裁定受理同兴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作废,且自该日之后仍使用作废印章、证照的任何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同兴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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