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683破3号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 通 知 (****)川****破*号管发之一百一十九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相关人员: **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对南湖·十二橡树一期项目进行整改,由于项目存在多处未按图施工的情形,整改难度高、范围大,导致整改工期**,整改费用已远远超过投资人提交投资方案时的费用预估。因整改的目的是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以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购房户债权人交付房屋的目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列为共益债务。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权益,整改费用需要运用特定方法,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并且工程造价审核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需要依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笔造价审核费用应列为破产费用。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之规定,依照**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关于债权人非现场会议表决规则的报告》形成的决议,经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定于****年*月**日**:**--**:**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 *、债权人就是否同意管理人委托造价机构对一期整改费用审核进行表决。 本次债权人会议为非现场会议,债权人只需通过短信回复表决意见(不需现场或线上参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非现场会议表决规则》第三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以通过短信平台回复短信的债权人计出席人数,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需回复且仅能回复一种意见),管理人于会后统计债权人意见,通报债权人会议决议。若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委托造价机构,则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委托,一期整改费用的具体明细,也将在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和公示。 为推进林辰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保障一期整改的有效实施,促进竣工验收早日完成,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请各债权人及时参会发表意见,谢谢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会议咨询电话:杨青华律师 *********** 许星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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