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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982破2号(2022)赣0982破2号蓝恒达裁定非现场会议及书面表决方案

正文内容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赣****破*-*号之一 申请人:**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下一步将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考虑到多数债权人身在外地,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债权人的参会成本,故结合案件情况,拟定表决方案,申请以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债权人会议相关议题,并提请本院裁定认可《**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和书面表决方案》。 经研究,裁定如下: 裁定认可《**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和书面表决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志军 审 判 员 刘晓伟 审 判 员 王小根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 莹 书记 员余惠娟 **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和书面表决方案 ***人民法院 债 权 人会 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蓝恒达”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依法行使表决权。考虑到部分债权人在外地,债权人会议召开成本较高的特殊性,为快速推进债务人破产程序,同时也为降低债权人的参会成本,拟订如下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和书面表决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书面方式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二、管理人一旦将会议表决事项等会议资料按各债权人留存在管理人处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送达,即视为各债权人已经收到该会议资料,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程序自此启动。债权人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管理人;如未通知,即视为未发生变动。 三、各位债权人应在收到会议资料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并将表决结果提交至管理人处。 表决票设有“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意见,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并勾选,未勾选或者不当勾选的,视为该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默示同意。债权人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表决结果的,视为该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默示同意。 四、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 (一)重整计划草案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 (*)税款债权及社保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 (*)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 同一债权人,有多笔不同性质的债权的,分别在各债权组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额,为该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管理人审查尚未确定的债权,该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如表决通过,管理人将于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如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该组可以在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二)其它表决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外的其它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事项。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债权人会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对全体表决权人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赣****破*号蓝恒达裁定非现场会议及书面表决方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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