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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303破1号关于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说明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公示说明 (****)高精破管发*号 **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精制造公司)因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欠缺清偿能力,******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高精制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年*月*日作出的(****)川****破*号决定书指定**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对高精制造公司职工债权进行调查核实,现管理人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并做如下说明: 经管理人至**法院执行局调取资料显示,高精制造公司职工邱世康、彭智银、熊冬梅等**人通过执行程序于****年、****年分三次领取了劳动报酬。经执行局核对统计,上述人员申请执行标的额***,***.**元,三次执行分配共计领取***,***.**元,剩余***,***.**元未执行到位。管理人认为,上述人员已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并有生效司法文书予以确认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管理人予以确认:邱世康、彭智银、熊冬梅等**人对高精制造公司享有职工债权***,***.**元。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规定清偿顺序在高精制造公司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 现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职工或其它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对本公示及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性质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认可职工债权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将对异议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对管理人回复仍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和诉讼的,视为对本公示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高精制造公司债权人会议予以核查。 特此公示。 **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一、《**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叶老师,***********。 附件 职工债权表.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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