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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381破29号温州市瑞兆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瑞兆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浙 **** 破 ** 号 本院在执行***瑞兆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兆公司)系 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兆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长生滤清器有 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 年 * 月 ** 日 裁定受理瑞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 年 * 月 ** 日,本院指定**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瑞 兆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 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兆公司 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 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 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 有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瑞兆公司的债权人应 于 **** 年 * 月 * 日前,向管理人**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申报债权[方式 *:线上网络申报。电脑登陆破产管理平台 https: //pcgl.zjsfgkw.gov.cn:*****,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 式 *: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大道亨哈大 厦 * 楼西首;邮政编码:******;联系人:徐琦(***********)、 王伟(***********)]。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在***人民法院第一 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 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执转破通知书之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用).pdf 下载 执转破通知书(告知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pdf 下载 执转破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执转破公告(债权申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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