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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22破5号负有清算义务人员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管理人 通 知 书 (****)宝泰破管字第*号 **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幼容、林少海及负有清算义务人员: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们对**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掌握的关于**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证件、印章、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并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以及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若你们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宝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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