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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926破1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纸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省***人民法院审理,同日**省****级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金顺纸业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自然**局对金顺纸业公司涉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扩大厂房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于****年*月*日作出《违法行为告知函》(柘自然资告函〔****〕*号),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柘自然资行罚告字〔****〕*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平方米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合计****.**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块五、地块六、地块七、地块八、地块九、地块十(合计***.**平方米)土地上**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零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考虑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债务人财产及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依法提请听证。****年*月**日,***自然**局依管理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管理人依法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争取减轻或免予处罚。经管理人反复沟通说明,***自然**局于****年*月**日再次来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柘自然资行罚告字〔****〕*号),调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年*月*日,***自然**局向管理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柘自然资行罚决字〔****〕*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柘自然资行罚决字〔****〕*号)内容 当事人:***金顺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乍洋乡南洋村公路边***号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年开始陆续在***乍洋乡南洋村公路边***号动工建设厂房,现已建一栋钢架结构管理房、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厂房、一栋两层办公房及污水处理设备,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水田、田坎、设施农用地、茶园及有林地,违法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面积****.**平方米),不符合村庄规划。其中:地块一面积****.**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现状为部分厂房、部分污水处理设备、办公房及空地,四至为**居民地,西至河流,南至河流与厂区,北至林地;地块二面积***.**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现状为部分厂房,四至为**水田,西至厂区,南至水田,北至厂区。 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技术报告、空间规划股出具规划认定函、地籍股出具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平方米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金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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