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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6破15号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天荣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 (****)天荣公司破管字第*号 **天荣仓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泷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天荣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闽隆律师事务所担任**天荣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在**省****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你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与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省********中路明发商业广场*幢**层**闽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伟彬、郑瑛莺;联系电话:***********、***********】联系,配合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账册等相关材料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 特此通知。 **天荣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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