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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24破2号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闽**破申***号裁定,受理债务人***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具(****)闽****破*号决定,指定***炜衡(**)律师事务所为***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贵方作为***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股东)缴足公司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不得伪造、销毁有关公司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六)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七)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提交已知债权人名称清单及相关证据; (九)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十)承担《破产企业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若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若贵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破产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管理人完成上述工作。 管理人联系方式:地址:********街**号升龙环球中心**层;联系人:吴灵鑫,电话:***********。 ***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 *、(****)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闽****破*号决定复印件。 附件 (****)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闽****破*号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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