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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124破2号接管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农村信用**联社提出的对***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鑫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就公司的接管工作告知如下: 一、接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须依法了解你公司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你公司财产、账册、公章、文件等资料的接管、保管方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依法予以配合。 二、员工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将书面通知公司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可按照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确认经济补偿金等支付事宜。 如你公司认为有必要留下配合后续清算工作的人员,可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名单,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为留守人员。 三、责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鑫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鑫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公司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公司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接管安排 管理人将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会谈、盘点、移交等工作,依法开展接管工作。 鑫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填写本通知附件《接管文件清单》,并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的职责,适时向管理人移交所保管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你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上述接管工作的对接事宜。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街**号升龙环球中心**层 联系人:吴灵鑫(电话:***********) 郑锦华(电话:***********) 特此通知。 ***鑫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接管文件清单.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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