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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强清17号泰州市鑫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鑫阳人力**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省*****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苏**** 强清 **号 ***鑫阳人力**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 ****年*月**日,本院根据*****区*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鑫阳人力**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嘉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鑫阳人力**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及其清算义务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 (****)苏****强清**号_通知书_清算义务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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