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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60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 东 省 东 莞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粤 **破申 **号 申请人:***金贰发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区四路 *号之二A栋二楼 ***。 法定代表人:梁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岗镇雁田水库路 *号 *号楼 ***室。 法定代表人:孙思兰。 申请人***金贰发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贰公司)以被申请人***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腾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腾邦公司,腾邦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腾邦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万元。腾邦公司经营范围:研发、产销:塑胶制品、环保餐具、纸制品、包装制品、日用品、模具、通用机械设备;物业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腾邦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孙思兰、黄学义。腾邦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金贰公司与腾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粤 ****民初 *****号一案,已由**省******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腾邦公司向金贰公司支付货款 ****** 元及违约金。后腾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前述案件现已生效。后腾邦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金贰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粤 ****执 ****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仅查封冻结腾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元,扣缴执行申请费 ****.**元后余 *****.*元,已支付给金贰公司。除前述财产外,执行法院暂未发现腾邦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将腾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以腾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粤 ****执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腾邦公司是在****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金贰公司申请腾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金贰公司系被申请人腾邦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具有申请腾邦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腾邦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金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金贰发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腾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谢冠东 审 判 员 祁晓娜 审 判 员 何玉煦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兆东 附件 民事裁定书---腾邦--破申**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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