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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627破2号无法清算责任告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胜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胜石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省***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为****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中胜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于****年*月**日起多次联系你司法定代表人吴澄攀告知你司具有配合接管的义务并要求你司需要移交所有财产和资料,接受管理人询问;管理人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并向你司邮寄了《接管通知书》,要求你司及其股东限期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止至本通知送达之日,你司除移交部分印章和部分证照之外,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其他资料。经管理人多次催告后,仍不配合接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你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胜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省******曹溪街道双龙路*号万达中心B*#***室 联系人:联系人:张女士***********、陈女士*********** 附件 ******中胜清算责任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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