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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渝05破79号关于垫付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垫付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 (****)理想普鲁泰破管字第****号 **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年*月**日,代表**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追缴股东出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东蔡杰立即补缴出资款***万元,股东霍朝坤立即补缴出资款**万元,并由两股东承担本案诉讼费。 管理人于****年*月**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法院受理债务人诉蔡杰、霍朝坤股东出资纠纷案,案号为(****)渝****民初*****号,同时通知债务人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元,缴费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故没有资金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向****法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次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有因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现正式通知各债权人,如愿意垫付前述案件受理费的,请于****年*月**日前(含本日)将垫付案件受理费转入以下账户(务必备注“**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垫付案件受理费”): 账户名:**学苑律师事务所 账 号:**** **** **** **** *** 开户行: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 前述垫付的费用不计利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若在****年*月**日前(含本日)无人垫付案件受理费,或者垫付金额不足**,***元,导致管理人无法在缴费截止日期****年*月**日前(含本日)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而****人民法院未批准缓交申请裁定按撤诉处理的,相关法律后果将由全体债权人承担,已汇集的款项如数无息返还对应债权人。 特此通知。 **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民事起诉状 附件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附件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管理人通讯地址:******金融街*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层 联系人: 陈家希 联系电话:***-******** 附件 ****、关于垫付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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