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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破2号关于提请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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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管理人 远成集团**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案 关于提请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远成集团**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远成集团**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远成物流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 申报债权审查确认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破产财产变现工作已经结束,具备制定分配方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共有*位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元。 (二)参加财产分配债权情况 债权总额为*,***,***,***.** 元,其中: (*)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笔,认定债权总额 ***,***,*** 元,其中本金***,***,*** 元,孳息及其他费用**,***,*** 元; (*)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笔,认定债权总额 **,***,***.**元,其中本金 **,***,***.** 元,孳息及其他费用**,***,***元。优先债权 **,***,***.**元,普通债权 **,***,*** 元; (*)职工债权**笔,认定职工债权***,***.**元; (*)税收债权*笔,认定税款优先权**,***,***.**元; (*)普通债权**笔,认定普通债权*,***,***,***.**元; (*)劣后债权*笔,认定劣后债权*,***,***.**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根据破产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草案的报告》,管理人处置资产包一取得货币资金 ***,***,***.**元,资产包二拍卖价值为 ***,***,***元,目前已经流拍;长期股权投资经过多轮拍卖均流拍,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依法归集。 管理人账户中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变现价款、租金等全部收入为最终破产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方案出具后,管理人依法追缴的款项及未来可能发现的可供清偿的其他财产将依法纳入可供分配的财产范围内,按本方案确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按如下先后顺序作出分配: (一)破产费用的清偿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及衍生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预留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造价费用等。 *、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该费用随时清偿。 破产衍生诉讼费应由破产人承担部分依法随时清偿。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费用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随时清偿。 *、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将根据可供支付报酬的破产人财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和收取管理人报酬。 *、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随时清偿。 (二)共益债务的清偿 共益债务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破产财产在清偿完毕上述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共益债务。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在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债权清偿: *、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变现范围内优先清偿 符合工程类债权优先受偿条件的本金部分在对应的建设工程变现范围内(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变现价款)优先受偿,若建设工程变现价款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工程款类优先债权,则各工程款类优先债权按照优先债权金额比例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利息、违约金等纳入普通债权清偿。 *、职工债权的清偿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的清偿 破产人欠付的税款本金按《企业破产法》规定清偿。 *、普通债权的清偿 破产人欠付的普通债权、工程类债权在特定建筑工程变现价值外受偿的部分、工程类债权利息违约金、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在特定担保物变现价值外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管理人将前述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可分配财产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管理人依照企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前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按比例清偿劣后债权。 四、债权分配原则及方式 管理人拟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结合破产财产处置实际情况分阶段多次予以分配,具体债权分配时报人民法院同意后执行。 以下为分配原则及方式: (一)破产费用 *、案件受理费及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费用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将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元; (*)管理人经受理法院确定聘请**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元,已支付******元; (*)管理人经受理法院确定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元,已支付******元; (*)管理人经受理法院确定聘请****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算已完工程价款工作,产生的费用为******元,尚未支付; (*)管理人经受理法院确定聘请****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未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产生的费用为******元,已支付*****元; (*)在实施分配前如有发生其他破产费用,确定后据实支付。 该项费用随时清偿。 *、管理人报酬 (*)根据破产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照*.*%标准计取。 该项费用随时清偿。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管理依法应收取的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商议后在分配前向担保权人收取或者按协商确定的金额扣收后分配。 (二)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变价所产生的税费,最终以税务局核定为准; (*)破产申请受理日起因债务人继续营业产生的相应税费; (*)破产人继续营业期间产生的员工劳动报酬及相关经济补偿金; (*)在实施分配前如有发生其他共益债务,确定后据实支付。 该项费用随时清偿。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金额及其计算方式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元,享有优先权金额为**,***,***.** 元,其余为普通债权; *、**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元,享有优先权金额为*,***,***.**元,其余为普通债权。 注*: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对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最终可供分配金额=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注*:鉴于破产财产尚未处理完毕,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处置情况分阶段多次予以分配,具体债权分配时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四)职工债权 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审核确定职工债权总计***,***.**元,在实施分配前如有发生其他职工债权,确定后依法支付。 (五)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船山区税务局享有的税款本金**,***,***.**元,将根据上述债权清偿后剩余金额优先清偿。 国家税务总局***船山区税务局享有的税款滞纳金*,***,***.**元,为劣后债权,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前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按比例清偿劣后债权。 (六)普通债权 管理人将根据前述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可分配财产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七)劣后债权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管理人依照企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前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按比例清偿劣后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收款人只能为债权人本人,如收款人为第三人的,须债权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委托转款申请。如债权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则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管理人拟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结合破产财产处置实际情况分阶段多次予以分配,具体债权分配时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如后续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将由管理人进行再次分配,具体分配原则和方式参照本方案,不再另行表决。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法院按照本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三)分配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特定财产分配方案 (一)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债权总额为***,***,***.**元,享有优先权金额为***,***,***.**元。 (二)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人在其抵押物处置价款内优先受偿。 *、在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前提下,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法〔****〕**号)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根据管理人破产财产处置情况分阶段多次予以清偿。 管理人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结合破产财产处置实际情况分阶段多次予以分配,具体债权分配时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七、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一)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管理人提请**省***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管理人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方式制定具体分配执行方案,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三)因破产财产变现、分配而产生的税费、提存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债权人依法分摊。 (四)本案特定财产担保类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本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 远成集团**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 V*-********远成集团**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案分配方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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