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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023破20号一债会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公 告(****)苏 **** 破 ** 号本院根据**忠茂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 年 * 月 **日裁定受理了***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年 * 月 ** 日指定**中杜律师事务所为***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年 * 月 ** 日前,向***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中杜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省*****西路 *** 号华城科技广场 * 号楼 ** 楼;联系人:王晗;联系电话:***********;邮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下午 ** 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职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嘉永电器有限公司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嘉永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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