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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1破11号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通知书 **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张昆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湘**破申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于****年*月**日在债务人的经营场所******五一中路小天鹅大酒店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并于****年*月**日在三湘都*报刊登,向社会公众发布了****级人民法出具有关债权申报事宜的《**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现管理人特再次通知如下: *、对**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权之债权人,请及时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下载管理人上传的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并根据材料中《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的要求进行填报,务必于****年*月**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请自行核查是否对**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有效债权,并自行评估相关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另需提供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明文件,否则管理人将不予认可为破产债权。 特此通知管理人办公室:******万达广场B座*****,联系方式:***********(杨素) **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债权申报附件.docx 下载 债权申报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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