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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冀0404破1号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级人民法院根据**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地址:******东常赦村村东**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院内。联 系 人 : 赵 律 师 、 李 律 师 , 联 系 电 话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召开**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参会地点及参会要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法院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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