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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002强清32号扬州木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沫然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木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公 告 (****) 木华强清字第*号 **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木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华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沫然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组成木华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木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算组通讯地址:**省********中路***号金天城大厦A座****室,联系人:黄余东***********、吴光辉***********)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木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木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四、木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木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木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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