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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冀0108破1号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报债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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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债权申报公告及须知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冀**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史康对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马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人民法院审理。****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冀****破*号决定书,指定**信联律师事务所为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保障车马道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车马道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 (二)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三)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四)风险告知书及承诺书。 (五)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申报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申报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代理手续。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自然人,系申报人近亲属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③除以上委托代理人身份之外的人员代为申报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证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和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 *.相关协议、收据、银行流水、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若所申报债权有担保的,需书面说明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 *.若所申报债权已进入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确定对车马道公司享有权利的文书,应提交文书制作机关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 *.若所申报债权系受让取得的,需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关材料。 *.主张本金以外的其他金额的,应写明计算方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违约金(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派生债权)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车马道公司破产前一日,即****年*月**日。 三、债权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流程: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拨打手机号码:***********或***********进行预约; *.预约成功后,债权人可携带上述【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场申报债权。 (二)邮寄申报流程: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上述【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未邮寄原件的,待管理人初步审核后,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到现场对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四、管理人通讯地址 (一)地点:**省*********南大街***号中环商务大厦**层**信联律师事务所****室。 (二)联系人: 王文秀,联系电话:***********; 王明辉,联系电话:***********。 五、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以申报债权额为基数,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四百八十一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在补充申报时向管理人缴纳。 六、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冀****破*号决定书,管理人是负责车马道公司破产案中接收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或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交材料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形成以及债权金额的证据材料,如实回复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对相关事实的询问,按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补充材料等,若因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成立的,将存在依法不能认定的风险。 (三)管理人将对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将不予登记或不予接收。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此种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管理人在审核债权过程中会加强审查,一经发现,将移送**机关依法查处。 (五)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有关信息将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布,债权人可关注该网站,及时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六)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车马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附件*:授权委托书(单位用).docx 下载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oc 下载 附件*-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docx 下载 附件*-债权申报文件目录.docx 下载 附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用).docx 下载 附件*-债权申报风险告知书及承诺书.docx 下载 附件*-债权申报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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