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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324破15号关于权利人限期主张取回权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欣毅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权利人限期主张取回权的公告 ****年**月**日,**省***人民法院根据卫平田、宋亚宁、程雪祥、杨国庆、谭天玖、杨世军、刘元智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欣毅阀门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指定**攀远律师事务所担任**欣毅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清查工作,经查“债务人”企业经营地址(***瓯北镇***国道旁花岙村附近厂房内)有放置部分机器设备(具体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 如有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主张取回权的,请相关权利人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主张,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权属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若权利人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运输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若未在****年**月**日前主张权利、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享有权利或逾期未取回的,管理人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与债务人财产采取相同方式进行处置。 逾期未向管理人提交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及相应权属证明材料的,标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管理人不负任何赔偿、补偿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欣毅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 关于权利人限期主张取回权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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