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津0116强清3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强清37号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津 **** 强清 ** 号申请人:*****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根据*****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年 *月 ** 日,*****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调查,*****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现清算组无法进一步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耿 亮审判员施 丹审判员庞 昊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法 官 助 理阎一宁书记员黄巍巍 附件 (****)津****强清**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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