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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闽0112破26号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报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报告 **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债权人: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院审理此案,贵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一债会后补充申报的*户债权人进行了债权审查,现就一债会后债权的补充申报情况和债权认定的情况向各位债权人作如下汇报,请债权人、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 一、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一债会后,共*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元,其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报债权金额为********.**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元; 二、债权审查情况 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核查认定成立的债权共*户*笔,认定金额为********.**元。其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报债权金额为********.**元。经审查,根据授CL*******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授CL*******-DB*《最高额保证合同》、流C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C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C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C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CL*******《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笔贷款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收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确认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经计算利息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经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综上,该笔债权确认总额为********.**元,其中普通债权合计人民币********.**元,劣后债权为*******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经审查,根据(****)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闽****执****号执行裁定书、(****)闽****执****号执行裁定书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确认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经计算利息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律师费损失****.**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综上,该笔债权确认总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根据以上审查情况,管理人更新了《**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批)》。依照《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下列债权表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同时管理人提请债务人、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具体债权认定情况详见: **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批)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元) 认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 ********.** 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 *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普通债权 合计 ********.** ********.** 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 三、债权异议与复核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予以采纳。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结果及时通知异议人。若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函之日起**日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会后未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未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函之日起**日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视为对《**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批)》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后,涉诉债权将全部转为暂缓认定债权。法院最终裁判驳回诉讼请求的,按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认定;反之,管理人将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对涉诉债权进行重新认定。 债权人、债务人对《**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批)》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特此报告。 **省***丰裕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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