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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505破9号福建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告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告 知 书 (****)泓迅餐饮破管字第**号 **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阿彬对**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闽**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交**省******人民法院审理。**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捷纯担任**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你作为**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材料、财务材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材料、债权人催收材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材料; (二)妥善保管并移交你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在自收到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根据职工债权调查需要,适时提供相应的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材料。若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你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四)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和案件相关的事实;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六)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七)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提交己知债权人名称清单及相关证据; (九)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十)承担《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现管理人向你邮寄送达本告知书、(****)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闽**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闽****破*号决定书、(****)闽****破*号公告、(****)闽****破*号通知书。请你方自签收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进行移交接管工作。若逾期未联系管理人,致使破产清算工作难以推进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方自负。 特此告知 **泓迅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杨宁***********;陈捷纯 ***********。 管理人联系地址:**省******刺桐路国际华城*号楼***室***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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