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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681破2号龙口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提请债权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鲁****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南信远恒”)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鲁****破*号之一民事决定书指定***“南信·天骄城”项目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下称“**南信管理人”)。 ****年*月*日,南信远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了债权表。会后管理人对一债会未尽债权继续补充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核查购房类债权申报核查表(业主交房违约金)》、《**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核查购房类债权申报核查表(天骄城业主“老带新“奖励)》、《**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核查购房类债权申报核查表(天骄城一期面积差价款)》、《**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核查非购房类债权申报核查表(已确认债权)》、《**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核查非购房类债权申报核查表(不予确认债权)》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于本报告公示后七日内按照债权异议表的格式书面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答复。邮寄地址:*****路**号粮食局委员会*楼办公室,电话:***********。 异议成立的,予以调整,异议不成立的,经管理人解释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视为认可《债权表》中记载的信息。 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信息没有异议的部分,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南信远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提请债权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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