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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06破1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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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通知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徐昌盛、汪冬梅: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众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同时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凡龙为联合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据此,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管理资料移交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公章。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账册、文书资料。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掌握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账册、文书资科、公司财产的应向管理人移交。 *、****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说明出资情况及缴纳出资款,履行法定的义务;逾期不移交不说明不缴纳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报告,或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 若你方逾期交付上述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分于义安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请你准时参加。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省******习友路与**路**栢悦中心十二楼,联系人:凡龙,电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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