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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13破2号(2022)辽13破2号《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正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金正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正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维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正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金正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截止****年**月*日,管理人共收到**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位,税款债权*位,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笔,确认债权金额为**,***,***.**元;税款债权*笔,金额为*,***,***.**元;确认普通债权**笔,金额为**,***,***.**元。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送交债务人核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制作了无异议债权表,并提请本院对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截止****年*月*日,管理人又收到补充申报债权*笔,申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元。管理人对上述补充申报债权进行了审核,确认普通债权*笔,总金额为**,***,***元。债权人及债务人对管理人确认的上述*笔补充申报债权的确认结果未提出异议,故提请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审查确认后,将债权表送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金荣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位债权人申报的**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第一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等*位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笔(详见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文沅 审判员 王兴飞 审判员 张海龙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雷 (法官助理代) 附件 ***金正陶瓷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第一批)及(第二批).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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