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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07破4号常德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公告 (****)湘**破*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岳承凯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一案,并指定**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办公地址:**省******蒙泉镇白洋湖社区**商贸城堃辉公司营销中心;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张翼***********、李旻***********)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用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规定,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线上“破产业务管理系统统”(https//vim.pochancloud.com:****/#/bankruptcy-home)召开**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即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省****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债权申报公告.jpg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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