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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1025破5号乐安县仙梅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公告及管理资料移交通知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仙梅养殖专业**社管理人 ***仙梅养殖专业**社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公告及管理资料移交通知 ***仙梅养殖专业**社 ***仙梅养殖专业**社法定代表人、设立人、**社成员、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省***人民法院作出(****)赣****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仙梅养殖专业**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朗秋(**)律师事务所担任***仙梅养殖专业**社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管理资料移交 *、***仙梅养殖专业**社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公章。 *、***仙梅养殖专业**社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自**社成立至今的账册、文书资料。 *、***仙梅养殖专业**社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仙梅养殖专业**社的法定代表人、设立人、**社成员、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掌握**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社账册、文书资料、**社财产的,应向管理人移交。 *、***仙梅养殖专业**社的设立人、**社成员等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说明出资情况及缴纳出资款,履行法定的义务;逾期不移交不说明不缴纳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报告,或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 若你方逾期交付上述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仙梅养殖专业**社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省***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请你方准时参加。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律师 联系地址:**省*****区五星商业街*栋北楼*层***室**朗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仙梅养殖专业**社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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