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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724破16号灌南德翔化工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德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公告 ****年*月**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德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翔公司”)破产破产清算一案(案号:(****)苏****破申**号),并同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德翔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现就德翔公司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管内容 德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人等破产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协助管理人接管德翔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责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组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上述破产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破产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无法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德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管理人联系地址:*******花果山大道**号科创城*号楼**层***盈科(***)律师事务所,邮编:******,联系人:张**,联系电话:***********,邮箱:*********** 附件 接管公告*.jpg 下载 接管公告*.jpg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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