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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8破1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解放农商行王褚支行对万源汽车运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破申**号 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原******农村信用**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省***人民路***号**家园*号楼*、*、*号。 负责人:卢炜,支行长。 被申请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丰收路果品蔬菜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小荣,董事长。 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同意,**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豫****执恢***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年**月**日,**法院作出的(****)解民二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应当偿还******农村信用**联社王褚信用社借款*******元及利息,田小荣等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解执字第***号。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小荣。 本院认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系**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法院经征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同意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慧洁 附件 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农商行王褚支行对**汽车运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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