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8破12号受理焦作市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豫**破申**号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住所地:*****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万基商务中心*C、*C。 负责人:王荣武,行长。 被申请人:***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路钢材*场**E*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前,董事长。 经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同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豫****执恢***号决定书,以***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的(****)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胜创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万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月息**.**%基础上上浮**%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王亮、范素萍、王战胜、赵向前、白来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币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豫****执***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润乾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向前。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系被申请人***润乾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润乾物资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对被申请人***润乾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 杨柳 审判员金莹 法官助理元江丽 书记员郭海红 附件 润乾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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