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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102破3号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标准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标准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有效敦促个别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结合**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制定依据】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 第三条 【收费对象】**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年*月**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当交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免除收费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补充申报人可不支付补充申报费用: (一)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解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已进行申报,但因债权涉及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未结,而在债权申报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越其所申报金额时,需进行补充申报的。 第五条 【费用收取主体】补充申报人所支付的补充申报费用由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费用,不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第六条 【收费具体标准】审核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 ** 万元的,按****元/件收取; (二)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 万元但不超过 ***万元的,按 **** 元/件收取; (三)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 万元但不超过 ***万元的,按 **** 元/件收取; (四)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 万元的,按 ****元/件收取。 第七条 【变更申报债权的收费标准】债权人在本人债权经确认后又变更申报的,对变更申报债权增加的部分,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变更申报债权费用。如变更申报债权不涉及债权金额的变更,按照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法律后果】符合本标准应当支付补充审核费用的补充申报债权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未按要求支付补充申报费用的视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九条 【标准的执行】本标准自即日执行,适用于已经补充申报但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审查工作和尚未申报但未来可能补充申报的债权。 **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标准.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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