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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81号东莞市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粤**破**号 ***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宏尚律师事务所为***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洲】通知书--债务人及相关人员.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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