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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602破47号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苏****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宏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指***润**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同时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为破产资 金监管银行。另鉴于**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 明确,财产状况清楚,资产及负债已基本确定,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条件,故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 审理的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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