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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023破31号扬州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申**号 申请人:杨**,男,****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省***车逻镇凌胡村七组**号。 被申请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Q,住所地**省***氾水镇国道***-****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徐寿会。 在执行过程中,经杨**同意,于****年*月**日决定将**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年*月** 日,***人民法院对**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审查,**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理由如下:*、**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状况,公司至目前止仍然处在优秀运行状态,****年完成国家规定的税收缴纳,公司注册资金为****元,公司债务远低于公司资产,且公司对外享有较大数额的债权,公司不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本公司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在本案申请人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本案已经申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通过司法公益热线*****询问,该案处于转立案状态。在此情形下,本公司仍然同申请人协商一致向其支付**多万元,现申请人认为本公司已资不抵债纯属不实之词。综上,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杨**将**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破产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查明:**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为***行政审批局,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政工程、桥梁工程、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设备租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泵送;机械作业及劳务;桥梁、房屋加固;工程物资销售;预制构件、砂石料加工、销售;金属波纹管、钢纤维、防水卷材、保温材料、工程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防水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查,该公司涉未执结 案件共*件,涉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总额约为 *******.**元。经执行部门调查,**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名下登记有五辆车辆(未扣押),经实地前往被执行人公司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氾水镇国道***-****公里处的自建厂房。 ***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在***区域,***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已经生效的(****)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且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经执行部门调查,暂无资产可供清偿负债,已构成破产受理条件。 对被申请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中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如能依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是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不应受理对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本案中的执行依据(****)苏** 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不能受偿的情况下,有权利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即便债务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在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其提出如上异议,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本案被申请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构成破产受理原因。***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通惠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 日 附件 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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