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33号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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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年*月**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在***人民法院的召集、主持下,于****年*月**日在***人民法院召开了**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第一次债权人现场会议,并指定***信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议主席。 此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人,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元;实际到会债权人*人,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不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妨害清算责任的议案》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人,占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有表决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与表决规则》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人,占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有表决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为**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及结果,现向所有债权人公示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逾期未提出,视为对上述表决结果无异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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