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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803破2号衢州彩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移交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彩霞再生**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彩霞破管字第***号 **彩霞再生**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彩霞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详见附件)。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以债务人名义清偿债务。 三、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公司财务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彩霞再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附:*.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份;*.接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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