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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09破2号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各合同当事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杨盼盼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各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维持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经管理人研究,现决定解除****年*月**日前**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您单位/个人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含口头合同)。 因解除上述合同造成您单位/个人损失的,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管理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用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及材料准备详见管理人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填写材料》。 网址如下: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CB**C******F***A****C**B*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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