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114号终结破产程序公告-耀达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苏****破***号之二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业分担任**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因管理人未接管到**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故无法对**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管理人已将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的情况告知了全体债权人。管理人未接管到银行存款、机器设备、车辆、专利等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债权金额为******.**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元,职工债权*元、税收债权*元、社保债权*元,普通债权******.**元。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向各位债权人作了报告。截止目前未有债权人及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和未收到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已裁定确认上述无争议债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费用为****元,由管理人垫付。目前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费用以继续推进破产程序。此外,债权人***花桥镇蓬善村星利****社(普通合伙)已告知管理人,***花桥镇蓬善村星利****社(普通合伙)拟自行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经管理人依法清算,**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终结破产程序后,不影响管理人继续依法履职,如后期有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将依照本院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年*月*日裁定终结**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破***号 公告之二+终破.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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