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154号无争议债权裁定书-昆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昆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 申请人:**昆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昆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业分所担任**昆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经本院查明,本院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共有*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金额为***,***.**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元、职工债权**,***.**元、税收债权*.**元、社保债权**,***.**元、普通债权***,***.**元。管理人审查认定了*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元、职工债权**,***.**元、税收债权*.**元、社保债权**,***.**元、普通债权***,***.**元。管理人已于****年*月**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于****年*月**日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异议期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泉、莱茵德控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苏军伟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典 附:《**昆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附件 *****破***号裁定+无争议债权+昆悦汽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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