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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09破2号责任释明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责任释明公告 **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杨盼盼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各项工作。 管理人此前已作出接管通知并同步公告,你方应当在收悉公告后与管理人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如实履行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 管理人现再次告知您: 一、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你方未如实履行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现将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释明如下: 一、司法处罚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对于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除本责任释明公告载明的以外,法律另有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不配合强制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金瑞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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