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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92破25号南京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责任释明函、出资缴纳通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责任释明函 **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玉、股东赵江、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省****新区人民法院根据韩军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周世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贵方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公司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向管理人办理印章、文件资料和财物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及业务的询问。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时**分在****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第一法庭(*****新区**大道***号**号楼二楼)召开。 上述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主动向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附后)说明公司情况,移交公司财产、账册、文件,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拒不全面履行上述文书资料的要求义务及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不能全面、顺利清算的,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特此释明! **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地址:******紫东路*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幢*层德和衡律师所,邮编:******。 出资缴纳通知书 赵江、田玉: **省****新区人民法院根据韩军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周世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赵江,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田玉,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方应该缴纳各自认缴未缴纳的出资,其中赵江需缴纳出资**.*万元,田玉需缴纳出资*.*万元,上述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联系人:李律师,***********。 特此通知。 **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管理人收款账户: 账户名:**杰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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